為了保護海洋生態平衡和再生資源分配,國際漁業組織制定一系列相關的法律來規範各國捕魚的數額,種類和大小。這些規定的執行就是靠漁業觀察員來完成監督和執法。不過,監督過程問題眾多。畢竟觀察員不是真正的海上執法者或者警察。觀察員的安全問題也頻傳。
2020年3月,一名觀察員Eritara Aati Kaierua的非自然死亡事件,引起國際社會對這個行業規範問題的關注。他來自太平洋島國吉里巴斯,被發現在臺灣籍的圍網漁船「穩發636號」上非自然死亡。他不是第一位被死亡的觀察員。
根據美國「專業觀察家協會」(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Observers. APO)報告,過去10年有14位觀察員死亡失蹤。有四個案件與臺灣人擁有或臺灣籍的漁船有關。兩個和中共大陸漁船有關。一個和越南漁船有關。
報告內容提到,有些觀察員對船上的人際關係感到不舒服,甚至收到死亡威脅。許多觀察員只有兩種選擇:接受行賄或者被威脅!原因是他們跟被監督的漁船出海,生活和生命受到該漁船船長的控制。
為了解決這種困難和觀察員安全問題,在2017年,中西部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修改了安全標準,規定所有觀察員必須攜帶有SOS 按鈕的雙向通訊設備。觀察員可以無需經船長同意,使用這個通訊設備與他們的協調員聯絡。其他區域漁業管理機構,也同時跟進這項規定。
為什麼有些漁船鋌而走險,不惜謀殺觀察員來進行非法交易和捕魚?結果調查發現,原來這涉及海上「洗魚行為」和走私!舉例來說,根據不同漁船的國籍,漁船捕撈的黃鰭鮪和大目鮪,每艘船有一定配額,但把自己捕到的魚通過運搬船運到國外漁船賣掉,就變成別國的漁獲,使用那個國家的捕魚配額。漁船可以藉此售出比原先配額更多的漁獲,也藉此賺進更多錢。海上走私就涉及範圍廣泛。比如軍火交易,洗黑錢,毒品交易,珍貴動物走私等等!
看來將來各國在海上執法力度必須加強。任何漁船沒有權利在公海區域就自成一國!為非作歹。不管是陸上還是海上,執法的力度應該是相同的和持續的!沒有人沒有任何國籍的漁船可以在海上無視自己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