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分析,民主國家的立法,是政府和人民共同參與的協商結果!這個立法過程比較公平和具有廣泛民意代表性和認同性!所以,法律在立法後執行時,沒有太多阻力!大多數人會按照法律行事,因為大家都同意使用這些規則辦事!如果萬一有爭議或者有漏洞,法官會重新審視這些法律,然後立法會(國會)會改良這些規則!這是理想的立法程序!
獨裁人治國家的立法,是政府單方面的決定!這個立法過程沒有民眾的參與和討論!許多立法都是在偏幫政府和特權階層!所以,法律在立法後執行時,許多人都不知道它的具體規範是什麼!甚至有些人不知道這些法律規定的存在!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力是什麼!所以有法律等於沒有法律!因為大多數人沒辦法按照法律行事!許多人到犯法時才知道這些東西。這種法律是針對人民的管控立法!不是針對政府的權力約束立法!結果,人民不同意也得服從他們的法律!
還要一點,這種單方面的立法結果造成,當有人犯法時,政府就自己單方面解釋法律的規則!怎麼解釋都可以!政府認為你犯法你就是犯法!如果萬一有爭議或者有漏洞,也沒有重新審視這些法律的途徑,不是民主選舉出來的國會也不會改良這些規則!除非,最高領導人做出改變的決定!所以,在這些專制獨裁,最後變成國家領導人的話就是法律!社會變成一個人治社會!
那是否代表獨裁國家的法律都是不合理的呢?這個不一定!獨裁國家的法律有些也是合理的!但是,更多法律是不合理!那麼立法應該按照什麼規則來立法,才公平正確?要做到立法程序正確,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立法時,所有與該條法律有管連的人群,必須派代表參與協商討論。法律其實就是一個合約,涉及的雙方合約人必須同意該合約的內容,這樣才有說服力和代表性!
2。立法時,任何一條法律法規,不能違反基本人權和國際公約!比如,結婚權,戀愛自由權,移民自由權利,生存的權力,擁有財富的權利!不受嚴刑逼供的權利,言論自由權利,監督政府的權利,等等,這些基本東西,政府和他人不可以非法掠奪!
3。立法時,任何一條法律法規,不能違反普世價值觀!比如,人人都聽說過這樣一句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是普世價值觀!殺人放火是不對的,也是一個普世價值觀!你總不能立一條法律,容許他人殺人放火吧?
4。法律必須遵守合理要求。你政府不能將遺產稅定在50%,那人民就不幹了!我辛辛苦苦打拼一輩子,你政府就這樣收了我一半財產!這不合理!
5。立法必須是可執行性的。如果立一個法律,在現實生活中,根本沒辦法執行!那這個法律就是多餘的東西!這個國家的法律只能在這個國家的主權管轄範圍內執行!你不能將自己的法律延伸到別人的國家!那是一種侵犯!也根本執行不了!
6。立法原本目的是限制政府國家的權利,不是限制人民的權利和福利!有權利的一方通常是迫害的一方,所以它的權利必須受到約束和限制!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必須說清楚責任和範圍!
7。立任何一條違反法律的懲罰和刑法,不能立酷刑法律!必須文明!保護人的尊嚴和人權!物理上的毒打虐待必須禁止!
8。法律的不完美地方,和漏洞是可以通過[補充和附加條款法]來完善!任何一條法規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隨著時間流逝,有些可能出現不合理的現象!所以法律是可以補充的!
9。憲法是廣義的!但是地方法律應該是狹義的!地方法律是補充憲法裡那樣列出的具體內容!但是地方法律不可以違反憲法的精神和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