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政府,不需要擔心被人民推翻。相反,人民會站在政府一方維護它。只有没有民主选举專制獨裁政權才擔心害怕被人民的推翻!因为它们是和人民的意愿对抗!专制独裁政权的立法是用来保护主人的非法权力!是一种反人类罪行!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
附件参考: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一)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 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 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一) 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二)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三)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四) 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五)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六) 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