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提案條款,在成為法律條款前,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這也叫做立法制度和程序。立法的條件是,必須要人民直選產生的議員提出,並且有一個人民選舉產生的國會來討論和投票表決。還要,它必須符合憲法規定範圍內的要求!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雖然不是一個全民主化國家,但是英國有人民直選的議員和議會。也有一個還算是公平的憲法。在這種機制保護下,監督下。基本上,英國國會立法是合法的,合理的。英國立「國安法」也沒什麼問題。當然它仍然有許多爭議的地方。比如限制一些公民人權的用詞,但是它的前提是在發生恐怖份子襲擊事件時的措施。
鄧炳強昨天說,英國內政大臣向英國國會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案》涵蓋範圍廣泛,亦提出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而且大部分罪行均有域外效力,期望各界不要以雙重標準看待本港《國安法》。鄧炳強忘記一個事實:中共和港共政權是獨裁政權!兩個都不是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香港人民根本沒有討論和監督提案成為法律的權利和途徑!人民就等於是被綁架的人質,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本錢!
你們共產黨,既得利益者,特權階級的人控制所有的立法程序和人員!議員是你們的人,特首是你們的人,人大是你們的人,政協是你們的人,整個過程都被你們一個政黨壟斷控制!這等於一場比賽,球員是你們的人,裁判也是你們的人!這比賽結果你說了算,何來的立法程序正義公平!?
全世界都知道,這種立法程序是自欺欺人,是自導自演的一場戲!這種情況下的立法,對所有人公平嗎?不公平!人民放心嗎?當然不放心!外國人怕嗎?當然怕!
為什麼我們要有法律?為了大家公平競爭!公平合作!為了制定一個大部份人都認同的一個社會行為規則!所以立法程序必須有代表性,必須有民主選舉的議員提出和議會討論通過。如果一個法律條款根本沒有代表性,根本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那這條法律就不是法律,它就是一個白紙黑字的「政治迫害」!一個獨裁者自己私人制定的家規!